開車撞人不報警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110法律網 作者: 發表時間:2018-11-21 閱讀數:次
案情簡介:因開車撞人不報警引發的賠償問題
2009年12月14日11時40分許,劉某駕駛旅游車在北京市順義區木焦路上行駛時,不慎將騎自行車的馮某撞傷。事故發生后,劉某雖然將馮某送往醫院救治,但卻未能保護事故現場,且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后,馮某與劉某因經濟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將事故報予了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調解仍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馮某將劉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開車撞人不報警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劉某未保護現場,且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法判決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判決賠償受害人各種損失,包括精神損失費共計10.8萬余元。
律師說法:開車撞人不報警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應當予以協助。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后,劉某將馮某送往醫院救治是非常必要的,但卻未能保護事故現場,且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是有必要的。以上就是對“開車撞人不報警是否承擔責任?”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