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在9月的首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中,有一道題引起了大家的熱烈討(吐)論(槽)👇 小趙帶著小錢家的狗到小孫家做客參加聚會,小趙想把狗放在陽臺上,小孫提醒說狗在陽臺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結果狗果然掉下去,還砸傷了同樣前來參加小孫家聚會的小李。此時試問:趙、錢、孫誰該負責? 此題一出,大家紛紛震驚于出題老師的腦洞……
其實,都說“藝術來源于生活”,很多時候,考題也可能來源于生活…… 不是因為出題老師腦洞大,而是真實發生的案例往往就是這么復雜。 2018年4月15日14時,廣州市白云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路過的女子張萍被砸中,瞬間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隨后起身離開現場,不知所蹤。 令人意外的是,事件發生后,附近的街坊均表示不知道狗主人是誰,無奈之下,張萍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11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過程中,原告被告爭鋒相對,在觀點碰撞中,“誰該擔責“這一問題更加凸顯出復雜性,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擔責任嗎? 2018年8月28日上午,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此前,白云區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向群眾征集事發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但誰是狗主人依然成謎。 在狗主“缺位”的情況下,張萍在律師的建議下,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此一來,站在被告席上的主體超過10個,但張萍也別無選擇。 大狗是從一棟兩層廠房的天臺墜落的,而天臺是這棟廠房的公共空間,據介紹,根據消防的要求,天臺必須直通樓下,因此廠房所有的大門和樓梯都可以直通天臺。 廠房二樓由一家電子廠承租,這家電子廠出于隔熱的考慮,在天臺種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東沒有反對,大狗正是從挨著花卉和瓜果的護欄上墜落的。 張萍方面認為,房東也是天臺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但是房東并不認同,并認為承租方才是物業的使用者。 電子廠不認同自己才是天臺唯一的使用主體,他們并沒有將天臺封閉起來種植花卉和瓜果,也沒有商業目的,并且這種種植行為與高空墜狗的事實沒有關聯。“如果在樓頂種植蔬菜就算天臺的使用者,那么其他公司的員工可以上天臺來看風景,甚至放一把掃帚在天臺,他們算不算使用主體呢?” 其他承租方則表示,根據監控視頻,墜狗事發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遠,而誰在使用事發的天臺,是很明顯的事情。他們認為,張萍追責的對象不應該擴大化。“你A座發生了墜物,難道要C座負責嗎?”他們如此表示。 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沒有養狗,房東方面表示,按照常理,如果一只狗墜下來,應該受到了極大的驚嚇,它應該繼續回到熟悉的住所,但是監控顯示,這只狗并非上樓又回到天臺,而是朝著另一個方向走了,這證明了這只狗并不屬于廠房。 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天臺上,墜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護欄。張萍方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無法跨越這么高的護欄,不排除有人有拋狗行為,因為人的情緒有難以控制的一面。 房東方面認為,監控視頻只是拍攝到狗落下的瞬間,但是狗有可能已經行走到欄桿邊緣,也有可能躍上護欄,這具有多種可能性。“難道一只狗爬到樹上,跌落下來砸傷人,難道這棵樹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擔責任嗎?” “狗”是否是侵權責任法規定之“物品”?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但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屬于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物品”仍存爭議。 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