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好朋友電話告訴我:他和四個朋友共同給一個老板擔保銀行貸款,現在老板跑路了不還,銀行已經起訴。他有工資卡,而其他人沒有表面可供執行的財產……他問我該怎么辦?還說,能否制造一個“原告”,先來把他的工資查封了以保全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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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朋友的這番問話,我真的不好回答。反對他的觀點?說實話,如果他的計劃設計得好,倒確實可以起到一時避債的作用。支持他的觀點?一來律師的職業道德決定我無法幫助他做違法犯罪的事兒,二來他的觀點也未必靠譜,一旦其虛假訴訟行為暴露很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三來制造假案也是飲鴆止渴。債,你認或不認都還在那里,不能還債面臨的是上失信名單老賴榜、不能坐飛機高鐵、不能貸款買房……直至被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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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債務人無法還債的情況下,如果我是擔保人,我會如何處理呢?
呵呵,首先,這個“如果”可能很難成立,因為做律師的我深知擔保的嚴重后果。我在這里說這句話的目的,就是要告訴那些“無知無畏”的人,擔保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沒有把握千萬不要隨意在擔保人處簽字。
其次,一旦到了債務無法清償的時候,擔保人要注意審查一下自己有無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這些情形,主要指以下幾點: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包括:
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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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三、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不過,如果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或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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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如《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后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于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換句話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八、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九、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我還想再多說一句。如果擔保人不存在免除責任的情形,我來教你一個辦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債權人,征得對方認同主動承擔自己對應份額的擔保責任,同時換取債權人免除你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承諾。這可是一個以小的損失換來大的自由的好方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