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債務糾紛很多人是無法進行和解的,畢竟涉及金錢,有些人是采用拖延戰術的,被欠的錢一直要不回來,也就只能打官司了,對于打債務官司時應收集哪些證據呢?同時,在打債務官司時有哪些注意事項,下面由煥廷律師整理相關資料詳細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打債務官司時應收集哪些證據
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很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身份證、被告身份信息、債權債務相關合同、借、欠據、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書證。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復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委托人是公司的,還要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明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證人證言。
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并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于法院庭審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4、錄音。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二、打債務官司的注意事項
1、需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嗎
出借人應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原件被盜竊、丟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品接觸。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條,其證據效力就可能有所減弱。同時最好復印幾份,在以后催款時,一般情況下只需使用復印件,以避免過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損壞,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騙取、搶奪、毀損借條原件。如果借款人騙取借條原件后立即銷毀,會導致事實難以說清的被動局面。
如遇借款人搶奪或者暴力搶奪借條原件,而后將其撕毀,以達到不履行債務之目的,就應當及時報案,因為對方已涉嫌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如此,公安部門的辦案人員可立即做筆錄,筆錄的相關內容對借條原件載明的事實可以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偷竊借條原件,亦可能涉嫌盜竊罪。如果糾紛確實不能友好協商解決,那么借條原件只應在法庭上出現。
2、借款的訴訟時效怎么規定
如果借款系借條上載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則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從還款期限屆滿后次日起計算。如果系未明確載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則訴訟時效期間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最長20年,從借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在借款后20年內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比如三個月)還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還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屆滿之后的兩年內起訴,且無其他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定情形,則兩年之后依然會超過一般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應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為法律不會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避免訴訟時效規定對出借人不利的解決辦法:如果還款期限過后即將屆滿兩年,而借款人確無錢可還,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換借條,則出借人應及時發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以便形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經多次催款仍然未還,出借人則應及時提起訴訟尋求解決。
通過以上內容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只要收集好證據,不管是協商還是訴訟都是比較有勝算的,當然,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話,選擇訴訟也是一個方式,如果需要律師協助的話,歡迎咨詢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債務債權律師。免費咨詢熱線:400-888-6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