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另外,滿八歲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視的話,則沒有辦法,因為子女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下文由鄭州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鄭州離婚律師_離婚后不出撫養費的家長有探視權嗎?
離婚后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于探望權有規定。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探望方式一般有2種: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孩子不愿意執行探視權怎么辦?
滿八歲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視的話,則沒有辦法,也不能夠申請強制執行,因為子女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
如果離婚以后,子女已經年滿八歲,那么他們對于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征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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