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和微信方式,精心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實施詐騙的套路不斷翻新。近日,鉛山縣法院就一起電信詐騙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多次通過微信以2.5-3元/條的價格購買公民個人在電商平臺中買家的信息單約16000余條。每條個人信息包含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在電商平臺購買商品的信息等,之后,徐某某等人單獨和分別伙同其他被告人一起,瘋狂撥打被害人電話,并按照詐騙成功后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者與撥打詐騙電話者五五分成的比例瓜分詐騙金額。更可惡的是,主犯徐某某犯罪時正處于公安機關取保候審階段。
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多次伙同其他被告人,利用購買來的公民個人交易信息中相關內容撥打被害人電話,虛構被害人網購未付貨款等事由,謊稱自己是黑社會討債公司的“龍哥”、“豹哥”等工作人員,以派上門追債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人身傷害等進行恐嚇、威脅,誘騙被害人將錢款轉入其指定的微信賬戶或銀行卡賬戶中。經統計,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等多名被告人利用上述手段騙取湖南、江蘇、浙江、福建、云南、河南、山東、重慶等二十幾個、市、自治區25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70余萬元。

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昂某某等二人明知徐某、徐某某、袁某某等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并使用微信接收詐騙資金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其本人的微信為其轉移詐騙資金20余筆共計30000余元。
鉛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等九人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威脅、引誘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同時,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直接撥打被害人電話實施具體詐騙行為,詐騙金額雙方五五分成,四被告人對詐騙行為的完成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分別為4,000余條、2,250條,屬情節嚴重;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0,000余條,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刑律,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昂某某等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8年12月25日,鉛山法院就該起電信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各被告人分別獲刑一年一個月至九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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