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資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根據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③獎金;④津貼和補貼;⑤加班加點工資;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則不屬于工資的范圍:①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②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③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下列扣發工資的情況卻是合法的:(1)工資的個人所得稅;(2)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除此之外,用工單位或個人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在通常情況下,下列扣發工資的情形經常遇到,但同樣也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以上班遲到為由扣發工資。有些用工單位為管理的需要,制定一些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違反紀律就要受到相關處罰,應該說法律對此沒有太多禁止性的規定,合情合理的考勤扣款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超出員工正常日薪的罰款則是被法律所不允許的。
(2)請假期間扣發正常工資三倍屬于違法。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在節假日自愿工作應該有加班費,平常工作日請假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但有一些用人單位為避免員工請假,規定請假期間扣除員工正常工資以上甚至三倍的工資,這樣的規定明顯是違法的。
(3)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還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4)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于職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但凡是有強迫性質的要求捐款都是違法行為,員工有權利拒絕。
(5)員工辭職,單位不得扣發工資。一些用人單位為避免員工辭職,而故意拖欠和克扣員工工資,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工作績效未達標,扣發工資違法。工資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所必須支付的報酬,用人單位即使經營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以員工未達標克扣工資也是違法的。
(7)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扣發工資仍屬違法。勞動者因個人工作失職等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根據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逐月扣除勞動者部分工資,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聲明:本文章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公開渠道,不能識別其來源,無法核實和聯系原作者,如有版權爭議,請聯系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