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車前發現自己的車因 " 未讓人 " 被處罰,女子以交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將給她開出罰單的西安市交警支隊曲江大隊告上法庭。
近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
去年 8 月,趙女士在審車前發現,自己的愛車因 " 未讓人 " 被交警部門處罰。9 月 10 日,她到交警曲江大隊處理違章,交警部門以 6 月 22 日她在太白南路 ( 南二環—西灃一級路 ) 實施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為由,對她處以罰款 100 元、記 3 分的處罰。
對此結果,趙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稱,當時路邊 3 人并非過馬路,而是在路口擋出租車,因出租車已載客未停,自己的車就跟著過去了,因此被監控拍下。

之后,趙女士將交警曲江大隊起訴到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她訴稱,交警曲江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撤銷。
她的理由主要有四點:
處罰證據材料無有效參照物證明違法地點,無法證明在其轄區內,違反行政處罰法第 15 條相關規定;
證據材料顯示不出行人通行交通信號燈,也體現不出行人通行狀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車輛與行人應當相互禮讓,通行權利義務平等;
證據形式不合法,根據相關規定,圖像取證設備應當采集不少于 2 幅不同時間、不同位置的全景照片;
設定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告盲目實施行政處罰,處罰不必要的讓行違背立法初衷。
綜上,請求依法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退還罰款 100 元。
庭審中,被告交警曲江大隊 " 因技術原因該處罰未找到相應證據 ",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法院還查明,被告未在處罰決定書中加蓋公章。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無合法理由未提交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的依據,依照法律規定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該處罰的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并判定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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