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駕被查,就一定會被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嗎?今年1月,省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不起訴參考標準(試行)》,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實際案件中,哪些醉駕情況適用相對不起訴?今天,長沙交警對此作出解讀。
天心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陳水清介紹,跟此前醉駕“一刀切”達到標準都起訴相比,目前符合條件的部分醉駕嫌疑人可以不被起訴。相對不起訴與三個數據密切相關:一是駛員所熟知的醉駕標準,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二是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沒有從重處罰情節,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三是超過150mg/100ml但低于200mg/100ml,駕車目的不是為了上路行駛,而是為了挪車,并且沒有發生嚴重后果,或是因情況緊急而開車,以及開車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開車并且沒有從重情節,也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這些情況的前提是案情清晰、證據充足,沒有從重處罰的情形,駕駛員認罪態度好并且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陳水清說。他還強調,雖然醉駕沒有“一刀切”全部起訴,但是酒后駕車尤其是醉駕是非常危險的,即使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駕駛員仍面臨吊銷駕照、五年禁駕、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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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適用相對不起訴的從重情節
1.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區、學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區域道路駕駛的;
4.駕駛載人營運機動車以及B級以上駕照方能駕駛的機動車的;
5.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有逃跑、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8.在訴訟期間有隱瞞身份、不如實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駕駛機動車、逃跑,不愿具結悔過等情形的;
9.造成惡劣影響,引發重大輿情等不宜作相對不起訴情形的;
10.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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