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漢中的張扣扣案,由于“為母報仇”的情節,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在一審后,那份動之以情的辯護詞也廣為傳播——但煽情的辯護并沒有打動理性的法官,所以在二審來臨之際,大家也就更加的關注張扣扣命運的走向。
今天早上8點,殷清利律師在微博上公布了此案的最新進展,他表示目前張扣扣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二審庭前會議已經召開,4月11日二審開庭審理。他與鄧學平律師經過仔細商談,決定盡最大可能讓合議庭啟動精神障礙鑒定程序,只有這樣方能有區別于一審的辯護效果。
經過多方努力、委托,聯系了國內法醫精神病學的權威專家袁尚賢團隊,最終作出了法醫精神病學書證審查意見書,結論是張扣扣在作案時處于應激相關障礙,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但目前,陜西高院、出庭檢察員均不同意委托鑒定,認為張扣扣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本文的專家審查意見僅代表三位專家的個人意見,具體張扣扣作案的精神障礙應以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為準。

北京正慧科鑒中心
法醫精神病學書證審查意見書
正慧科鑒中心【2019】咨字第5號
委托事項:對張扣扣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估。
受理日期:2019年2月24日
送審材料(略)
審查日期: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8日
被審查人:張扣扣(基本情況略)
二、案件摘要
(略)
三、送審材料摘要
(略)
四、分析說明
(一)精神狀態評估
張扣扣(曾用名張小波),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漢族,未婚,同胞二人,排行老二,母孕及分娩情況無特殊,幼年發育生長與正常同齡兒童無異。適齡上學,受過初中教育。2001年應征人伍,2003 年退伍回家后一直在外打工。“平時張扣扣喜歡呆在家里,性格比較內向,偶爾在村上碰見張扣扣就是打個招呼,我見到的張扣拍說話都跟正常人一樣”。“按張扣扣這個年齡來看,但早都該結婚了,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沒有結婚”。無特殊專長,天煙酒嗜好。無嚴重感染、中毒及心、肝、肺、腎疾病史,無顱腦外傷史。否認二系三代有精神異常史,自知力不全。
據送審材料訊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張扣扣具有以下人格特征:
1、對挫折與拒絕過份敏感。
如“王三娃用木棒將我母親一棒打死,我也在現場,當時我年齡還小,只有13 歲,我就想拿刀將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當時我看到我媽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發誓一定要給我媽媽報仇,我還大聲說: “我不報仇,我就是狗日的。”“拒絕使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我只想以自己的方式解決”。
2、容易長久地記仇,即不肯原諒侮辱、傷害或輕視。
如“從那之后一直到現在,我心里一直憋著這股仇恨,想著一定要把這家人殺光,我這二十二年中一直在尋找機會,但王三娃很少回家”“我現在都35 歲了,為了報仇,為了沒有后顧之憂,到現在我也沒娶媳婦,就是為了這次報仇”“這22 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積越深,我就想把王某新他們一家人殺死給媽媽報仇”“為了報仇我連媳婦和娃都沒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為了報仇”“七八天前我兒子又問我,我妻子被王某新家殺害的事,他說他們當年把我媽殺了,人也沒有抵命,也沒給錢,我想整他們。我聽后就勸他,當天我們因為這個事情還大吵一架,從那天起他也不太理我”。
3、與現實不相稱的好斗及頑固地維護個人的權利。
如“從那之后、直到現在,我心里一直憋著這股仇恨”“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我只想以自己的方式解決”“王三娃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決了,但實際上是輕判了…因為當時王三娃的年齡應該是年滿18 周歲的,但是我認為當時王校軍從中作了手腳,通過層層關系將王三娃的年齡改小到18周歲,致使法院輕判”“在過去的22 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終沒有給我們家道歉溝通過,也沒有經濟賠償”。
以上人格特征均為張扣扣在兒童期(13 歲肘)其母親被害開始,持續至案發前時間延續22 年,其行為表現與個人及社會不相適應,給自己帶來了相當大的痛苦,隨著進入青春期及延續至成年 (35 歲時), 其人格特征不符合大多數人即正常人的行為模式。
以上人格特征和病程均符合ICD一10 (國際) 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F60.0 偏執性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
(二) 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1、現代生物、社會、心理醫學模式,說明心理因素是影響人類健康的主要致病因素之一;
2、在精神醫學中,有一類精神疾病是由于心理因素所致,如急性反應性精神病 (亦稱急性應激狀態)、慢性抑或持久性反應性精神病即為強烈而急劇的抑或強烈而持久的心理刺激因素所致;
3、精神醫學的理論和實踐表明,除生物、社會因素外,嬰幼兒期,兒童期直至18 歲前,母愛的被剝奪,夫妻離異,家庭關系不和或重大生活事件,諸如張扣扣在兒童期(13 歲時) 其母被殺害,均會對人格的結構和發展產生持久的影響,據此可認為是上述張扣扣被診斷為偏執性人格障礙的心理因素,具有因果關系,但在我國目前尚無此類精神損傷的量化和法醫學鑒定標準,見專署《法醫精神損傷學》 ,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
4、偏執性人格障礙有別于偏執性人格,前者屬于精神障礙,后者為正常人。 偏執性人格障礙智能無障礙,一般社會功能完整。
司法鑒定的實踐表明,由于偏執性人格障礙具有情緒不穩定,靈活性差,易激動,遇到困難或挫折,易于產生急性應激狀態,屬于應激相關障礙分類。張扣扣在童年期目睹了母親被打,母親在其懷里咽氣,法醫當眾解剖母親的尸體,這對于13 歲的孩子來說是一個巨大的心理應激,以后張扣扣曾經說這三個情景經常在他的腦海中浮現 (閃回),而且在成人后對報仇的信念非常堅定,甚至放棄了正常人的生活如娶妻生子,甚至對其父親的勸導全然聽不進去。這種重大的生活事件對成人都具體有強烈的忡擊,更何況13 歲的孩子。另外在其人格塑造的重要時期,使其人格不能獲得成長,逐漸出現障礙。此外張拍拍認為殺死母親的兇手判刑較輕,且沒有獲得與事件相匹配的賠償和精神上的撫慰,使這個應激變得持久,因此張扣扣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本案訊問筆錄作案時張扣扣陳述: “我看見王家兩兄弟和他們親戚共8、9個人去上墳,王校軍和王三娃走在前面,我看見他們人多,再加上我從來沒有殺過人,心里害怕,就沒有動手;” 此時在張扣扣腦海中頓時顯現了具有診斷意義的精神病性癥狀“閃回”:“我當時很猶豫,但是想到我媽死在我懷里時的情境“張扣扣便出現了短暫的精神障礙即急性反應性精神障礙:“我就下了殺人的決心”“我當時殺紅眼了“,從而導致了張扣扣在急性應激狀態下實施了本案的殺人的全過程。
5、綜上所述,張扣扣患有偏執惟人格障礙,作案時張扣扣處于短暫性精神障礙即急性應激狀態下,其辨認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評定為限制刑事能力。
五、審查意見
1、根據(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1CD-10,張扣扣符合偏執性人格障礙診斷標準。
2、張扣扣在兒童期(13歲)時經歷的重大生活事件即其母被殺害與其所具有的偏執性人格障礙在法律關系上存在著因果關系。
3、張扣扣在作案時處于應激相關障礙(CCMD-3)即急性應激狀態,其辨認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書證審查人:
袁尚賢 教授 主任醫師
王曉慧 主任醫師
范秀花 主任法醫師
北京正意科鑒咨詢服務中心
2019年3月18日
附意見書首尾頁內容:


精神、心理問題曾在辯護中多次提及
在這次的辯護中,張扣扣的精神、心理問題其實曾被多次提及。
在一審辯護詞中,就曾以大片的篇幅描述張扣扣的“創傷后應激障礙”:
在會見張扣扣的時候,張扣扣告訴我,有三個場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腦海,令他終身難忘、時常浮現:一是王正軍打他媽媽的那一棒;二是媽媽在他懷里斷氣的時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鮮血在喉嚨里面“咕咕咕咕”地作響;三是媽媽的尸體在馬路上被公開解剖,現場幾百人圍觀。張扣扣親眼看到媽媽的頭皮被人割開,頭骨被人鋸開。
這樣慘絕人寰的血腥場面,對于一個年僅十三歲的兒童來說,簡直是毀滅性的,也是常人無法想象的。童年時期經受過這樣巨大創傷的人,長大后是幾乎不可能成為一個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說過:“人的創傷經歷,特別是童年的創傷經歷會對人的一生產生重要的影響。悲慘的童年經歷,長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滿,心里都會有個洞,充斥著懷疑、不滿足、沒有安全感……不論治療身體還是心理上的疾病,都應考慮患者童年發生的事。那些發生于童年時期的疾病是最嚴重、也是最難治愈的。”
心理學上有一種嚴重的心理疾病,叫創傷后應激障礙。它的典型定義是:“個體經歷、目睹或遭遇到一個或多個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實際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脅,或嚴重的受傷,或軀體完整性受到威脅后,所導致的個體延遲出現和持續存在的精神障礙。”創傷后應激障礙有許多癥狀,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癥狀是“記憶侵擾”,即受創時刻的傷痛記憶縈繞不去。主要表現為患者的思維、記憶或夢中反復、不自主地涌現與創傷有關的情境或內容,可出現嚴重的觸景生情反應,甚至感覺創傷性事件好像再次發生一樣。張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閉,當年的場景就浮現了上來……經常夢見母親去世的樣子”。我們高度懷疑張扣扣患有創傷后應激障礙。
這樣的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所激發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張扣扣在口供中詳細描述了他的心理經過:“王三娃用木棒將我母親一棒打死,我也在現場,當時我年齡還小,只有13歲,我就想拿著刀將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當時我看到我媽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發誓一定要給我媽報仇,我還大聲說:‘我不報仇,我就是狗日的。’從那之后一直到現在,我心里一直憋著這股仇恨。”
張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挾,被復仇的情緒所支配。而這仇恨的種子,卻是別人播下的。張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犧牲品。庭前會議上,我們曾申請對張扣扣進行精神鑒定,遺憾沒有獲得法庭許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鄰居同學的口供是無法證明的。我個人高度確信,張扣扣的心理創傷對其后續行為有著決定性影響。在意志自由這個層面,張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現在以一種正常人的標準、用一種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張扣扣,去審判張扣扣,是在當年悲劇的基礎上對張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然而,一審沒有獲得法庭許可的精神鑒定,在二審想要通過,必定面臨更大的困難。各位讀者,你們又是否覺得,死磕精神病是最好的選擇?歡迎轉發評論。
附案件經過:
2018年2月15日12時20分許,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原三門村2組)發生一起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扣扣(男,35歲)持刀將鄰居王自新(男,71歲)及其長子王校軍(47歲)當場殺死,將王自新三子王正軍(39歲)刺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后張扣扣潛逃。
2018年2月17日7時45分,犯罪嫌疑人張扣扣于到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9月27日,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依法提起公訴。12月25日,該案在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次庭前會議。
2019年1月8日上午9點,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下午5點多,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張扣扣判處死刑。
2019年3月22日,陜西漢中“張扣扣殺人案”在漢中中院開啟二審庭前會議,張扣扣辯護律師鄧學平表示,“案件預計將于4月8日到12日間二審開庭”。
1996年8月27日,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生爭吵并撕打,汪秀萍打了王正軍左額部及左臉部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其重傷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南鄭縣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并由王正軍父親王自新賠付汪秀萍丈夫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法院判決后,王正軍及張福如也均未提起上訴。
2018年3月30日,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向漢中市南鄭區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同時,也提出司法賠償申請。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鄭法院立案庭法官口頭告知張福如和律師,該案的刑事申訴不予立案。
2018年7月31日,張福如以“原審判決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應予排除;認定王正軍犯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王正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等為由,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對該案重新審判。并以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對(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執行錯誤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該院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遂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原審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符合當時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并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張福如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駁回申訴。
對張福如申請國家賠償,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漢中市南鄭區(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該判決書確定的民事賠償款項被告人已履行完畢,張福如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亦領取了全部賠償款。本案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賠償案件范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對賠償請求人張福如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19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福如(陜西漢中市“2·15”故意殺人案嫌犯張扣扣之父)對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的申訴,對其申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并向其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和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
2018年11月15日,張福如以原申訴理由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成員認真閱卷,并赴漢中市南鄭區詳細詢問張福如本人、原偵查人員、原審出庭辯護律師和原審法官;走訪相關知情人員,調取相關證據材料,針對申訴理由逐條進行分析評議。全面審查了原審被告人王正軍案發時是否未滿十八周歲、是否存在為其兄“頂包”及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上訴等問題。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審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了當時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被告人王正軍戶籍證明,本次審查中又調取到王正軍當年所在村的原始戶口登記簿,該登記簿明確記載王正軍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發時十七歲四個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張福如和其女兒張麗波的證言以及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均能證實傷害致死汪秀萍(張福如之妻)系王正軍一人所為,該案不存在所謂的“頂包”問題;張福如對附帶民事賠償雖口頭表示上訴,但之后既未向原審或上級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狀,也沒有向法院口頭闡明上訴理由和請求,在上訴期滿領取民事賠償款時,未對判決確定的賠償款數額提出異議,也未提出繼續上訴的請求。同時,對張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訴理由,經審查認為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情形。
據此,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并無不當,故張福如的申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2019年1月3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福如對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的申訴,并向其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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