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王某、宋某因房屋過戶問題產生紛爭。2018年2月,王某一氣之下,叫上郭某共同到宋某家中“討要說法”。但在商談中,三人發生口角,宋某要求王某、郭某離開其住處,但二人不但拒不離開,還對宋某進行撕打,經鑒定,宋某眼部等處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郭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鑒于王某、郭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宋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予從輕處罰。榮成法院最終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非請勿入并非兒戲,面對糾紛,討要說法,當事人雙方應當理智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的途徑去解決,如果采取擅闖民宅、損毀財物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等不理智行為和方式進行所謂的“討要說法”,不僅不能及時解決問題,而且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他人允許,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不但侵犯了他人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他人隱私和自由。
哪些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條鏈接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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