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喬家的兒女》正在熱播,該劇講述了從上世紀70年代起喬家五個孩子在艱苦歲月里互相扶持、努力生活的故事。該劇從播出起就收獲了不俗的口碑,除了精良的劇情設計之外,劇中還隱藏著許多法律上的小細節,下面就帶大家來回顧一下吧!
Q1 問:
李和滿欺負三麗,給三麗留下了極大的童年心理陰影,那么李和滿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官說法:
《刑法》中強奸兒童與猥褻兒童在目的和行為方式上存在區別,強奸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行為方式是發生性關系的奸淫行為,而猥褻兒童則是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沒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圖,行為方式是對兒童實施性侵以外的淫穢行為。
劇中李和滿的行為如何認定,要看李和滿對三麗不軌時的目的是不是想要發生性關系,采取的行為是性侵、還是性侵之外的下流淫穢行為。若李和滿是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而對三麗實施性侵,由于一成的及時發現而未得逞,那么李和滿的行為屬于強奸未遂。若李和滿并不是想發生性關系,對三麗采取的是性侵之外的淫穢行為,那么其行為屬于猥褻兒童。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Q2 問:
三麗被李和滿欺負,喬祖望向李和滿索要錢財私了,喬祖望的行為是否合法?
法官說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劇中喬祖望得知三麗被李和滿欺負之后,抄起一把刀沖進了李和滿家,觀眾都以為喬祖望只是去教訓一下李和滿,但是從后續劇情發展來看,喬祖望卻向李和滿要了一筆錢。如果喬祖望在一開始就是以索要錢財為目的,用告發李和滿對三麗的不軌行為相威脅,或者以暴力相恐嚇,且最終索要的錢財數額較大,那么喬祖望的行為便構成敲詐勒索罪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李和滿欺負三麗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喬祖望也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捍衛三麗的權益,而不是借此由頭向李和滿索要不義之財。所以,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遭受了不法侵害,一定要積極通過正當途徑捍衛自身權益,第一時間尋求司法機關的幫助。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Q3 問:
喬祖望將四美送養,收養人是四美二姨介紹的沈老師夫婦,當二姨夫質問起二姨的時候,二姨說:“那都是有正兒八經民政局收養手續的!”那么劇中的收養是否真的“正兒八經”呢?
法官說法:
劇中,喬家屬于單親家庭,喬祖望獨自一人撫養四位子女,生活一直比較困難,孩子們更是經常吃不飽飯,喬祖望屬于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四美則屬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二人分別滿足法律上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四美的沈老師夫婦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四美的能力,從人物設定來看顯然也滿足法律上收養人的條件。由于四美母親早已去世,因此喬祖望送養四美可以單方送養,而沈老師夫婦則是共同收養四美,且無論喬祖望送養還是沈老師夫婦收養,雙方都是自愿的。
此外,盡管劇中沒有直接透露四美當時的年齡,但喬祖望在送養前特意詢問過四美的意見,四美對于要被送去和沈老師夫婦一起生活表示非常愿意,所以送養也征得了四美本人的同意。
因此,劇中沈老師夫婦收養四美的橋段確實屬于四美二姨所講的“正兒八經”,是合法合規的收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Q4 問:
葉小朗偷偷將一成的資料稿子搶先在報紙上發表,侵犯了一成的什么權益?
法官釋法:
發表權是著作權中的首要權利、著作權人身權之一,是作者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包括發表作品的權利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只要未經作者的同意,將其尚未發表的作品公之于眾,就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
劇中葉小朗在機緣巧合之下接觸到了一成的稿件,當時稿件尚未公之于眾,但隨后葉小朗卻悄悄將偷來的稿件搶先發表,使得一成的稿件在未經本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公之于眾,刊登在報紙上,因此葉小朗的行為侵犯了一成的發表權。
法條鏈接: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