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能“飆車”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有一點經常會被一些司機忽略
——開車起步前留心觀察
上海的一位父親就因為一個疏忽,受到“血的教訓”!駕車時不慎軋死自己兩歲的兒子,令人驚詫的是——這個父親還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父親駕車意外軋死兒子
夫妻二人狀告保險公司索賠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吳先生從家里出發,準備駕駛車輛外出辦事。沒想到,車輛起步的時候,自己剛滿2歲的兒子小吳正好在車旁玩耍。
吳先生并沒有留意到這一情況,駕駛車輛不慎軋到兒子。最終,經搶救無效,小吳死亡。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
事后,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并起訴到法院。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包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
這下,
保險公司不答應了!
明明是駕駛員的責任
憑啥讓我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既為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吳先生不應該作為原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且事故發生在吳先生家門口,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不應該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范疇。
即便認為保險公司應作出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并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
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共計111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合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母親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這一案例一經公布
在網絡上引起了巨大爭議
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很多網友表示
擔心有人借此案例惡意騙保
也有人表示
支持法院的判決
通過百度搜索
發現駕車撞死親人的悲劇還真不少
案例1:梅州一父親倒車撞死2歲女兒保險公司被判賠18萬
梅州一位父親在倒車時,不慎將自己年僅2歲的女兒撞死,悲痛過后,這位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梅州的張先生駕駛自家的小貨車到五華縣安流鎮一磚廠運載磚塊,倒車時因避讓耕牛,貨車右后輪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兒曉莉,曉莉當場死亡。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認定此次事故張先生、曉莉負同等責任。
張先生駕駛的小貨車登記在其妻子陳女士的名下,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項目,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悲痛過后,張先生及其妻子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讓他們想不到的是,保險公司竟然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指出,張女士的保險協議中有一個條款規定:“對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受害者曉莉是陳女士和駕駛員張先生的女兒,不屬于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僅同意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
這讓張先生夫妻兩人沒有辦法接受,協商不成,無奈之下,張先生夫妻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女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費等33萬多元。
格式合同不得約定對家屬免責
法院認為,保險條款屬于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提供投保時已向投保人在免賠范圍作出明示的告知義務的證據。而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旨在保護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本案中,肇事貨車造成曉莉死亡損失與造成其他第三者損失并無不同,若保險公司因曉莉是投保人的女兒就免除責任,有悖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并損害了被保險人陳女士的利益。
據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除了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外,還應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兩項共7萬多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梅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2:泰州新手女司機開車撞死親媽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已過半百的女兒開著剛買的轎車去鄉下看望年過八旬的父母,準備返回時,出了意外將老媽撞倒不治身亡。事故發生后,老爸對女兒表示諒解,不向她主張民事賠償并申請檢察機關免除處罰。當老爸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他已在檢察機關承諾放棄民事賠償為由,拒絕賠償,引起訟爭。老爸放棄女兒民事賠償,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阿梅為肇事的車輛在泰州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12.2萬元的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內。阿梅的父親向保險公司理賠,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120629.50元。泰州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認為:阿梅的父親向檢察機關承諾,不再向阿梅主張民事賠償的權利,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理應也不承擔賠償之責。
阿梅的父親向保險公司解釋,他們家庭關系和睦,事故發生是因女兒阿梅過失造成的,事發后女兒非常痛苦,他表示諒解。他向檢察機關作出放棄要求女兒民事賠償的承諾,僅表明不要求她個人賠償,并沒有放棄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
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阿梅的父親委托律師將泰州某保險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20629.50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如仍有超額,應由被告阿梅按責賠償的部分損失予以放棄。
法院判決拒賠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基于與被告阿梅特定的親屬關系,考慮到本起事故純屬過失所致,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賠償,符合情理。
原告自始至終沒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險公司以原告放棄被告阿梅的賠償義務為由進而推定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義務免除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確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損失為116629.5元,以上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計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余額的80%計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賠償。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雖然當事人獲得了經濟賠償
但是心靈的創傷卻無法彌補
法官提示
駕駛機動車時,在車輛起步、行駛、停車等各個環節均應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輕心。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次提醒:駕駛機動車時在車輛起步、行使、停車等各個環節均應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