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本來是一件歡天喜地的事情
但對本案的男主人公來說
卻是幾近奔潰的事...
男子與新婚妻子結婚時,按照農村習俗交付了巨額彩禮、首飾等等,花光了所有的積蓄,辦了一場隆重的婚禮。
兩個多月后,妻子剖腹產生下兩人結晶,就在一家人感情不斷升溫時,男子無意的一個舉動,讓他看傻了眼...
原來,男子翻閱了妻子的病歷本時發現,里面清楚記載了妻子為HIV感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艾滋病!在男子的追問下,女方無奈地道出了她隱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
這個消息
對于為結婚花光積蓄
付出真心的男子
真可謂是當頭一棒
一怒之下,男子便把婚檢機構給告了!請求賠償自己的彩禮損失1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他的理由是:患有艾滋病是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檢機構卻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存在重大過錯。同時侵犯了作為配偶的知情權,導致其為結婚花費了巨額禮金,要求婚檢機構賠償損失。
那么,艾滋病到底是不是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呢?
答案:不是!
《艾滋病防治條例》中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艾滋病屬于指定傳染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換言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結婚,而是暫緩結婚。
針對這個案件,網友們的質疑聲一片接一片
01 有網友認為責任完全在女方,為什么沒考慮過丈夫和孩子的安全和感受?
02 有網友認為婚檢機構更有責任,如果連這種這么嚴重的病都不說,那還要婚檢干嗎?
03 也有網友認為男方應該有知情權,質疑人命和隱私比起來哪個更重要?
法院判決是否正確?
婚檢機構是否要擔責?
律師:要求婚檢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婚檢機構有侵權行為,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婚檢機構未檢測出艾滋病確實存在過錯。
但是與婚檢機構建立服務關系的是女方,所以如果要來追責,也是女方來追婚檢機構的責任。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也就是說,如果婚檢機構發現病情應告知女方,而無需告知男方。因此,婚檢機構的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那男方怎么維權呢?
律師:男方可以維權,但他維權的對象是他的妻子。如果他認為女方隱瞞艾滋病的行為導致他們的婚姻破裂,他可以主張離婚。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男方無過錯的話,還可以在離婚的同時要求女方進行損害賠償。
《民法典》告訴你...
隱瞞之心不可有,
牽連愛人毀一生!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艾滋病患者隱瞞了自己的艾滋病史與他人結婚的,在法律上應當視為無效婚姻。艾滋病患者的配偶得知實情后要與艾滋病患者離婚的,法院應當宣告婚姻無效,并且艾滋病患者應當承擔必要的民事賠償責任。艾滋病患者惡意與他人結婚,并給他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依據《刑法》的規定,處以相應的刑罰。
本案件中男方的彩禮損失是女方的過錯造成的,精神損害的產生也主要因為女方的隱瞞欺騙。因此最終法院駁回男子請求,表示婚檢結果與后續損失無直接聯系,法院的判決正確。
2003年10月,施行了17年的強制婚檢被取消,婚檢由新人婚前“必選項目”變為“自選項目”。然而沒有了強制要求,自愿做婚檢的人越來越少。不禁會引發我們深思的是:
為什么當下很多人不愿做婚檢?
01 難言之隱
首先可能是女方存在著某一方面的難言之隱,比如說曾經流產過,畢竟現在的風氣還是非常開放的,很多人在婚前就已經做過一些羞羞的事情,不小心懷孕也是常有的事情。而婚前流產畢竟不是什么好事,因此大多數女性都會想要隱藏自己的過去,希望開始一段新的生活,自然就不希望將這些隱私透露給未來的另一半。
02 害羞排斥
其次就是害怕檢查的過程比較痛苦,一些女孩子都不愿意做婦科檢查,尤其是男性醫生來給自己做檢查的時候,就更加害羞和排斥了。其實這也主要是因為婚檢的宣傳不到位,讓大家對婚檢的認識不夠,沒有主動要婚檢的意識。
03 害怕拋棄
還有就是害怕自己身上的某些遺傳病或者是傳染病被對方給知道,害怕對方以為自己是在欺騙他的感情,讓兩個人之間產生隔閡。認為結婚后再發現的話,反正木已成舟,只要自己做出一點讓步就可以了。其實隱瞞自己的疾病才是對另一半最大的傷害,以后兩人之間的感情也會受到影響。
04 盲目信任
最后就是不好意思和對方提要婚檢的事情,害怕對方覺得自己不信任他,或者是讓對方尷尬。現實生活中,很多年輕男女為了證明自己是真的愛對方,不計較對方的身體健康,而選擇忽視婚檢這一項工作,其實根本就是在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