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說法|女子4年結了3次婚,彩禮到手就回娘家!法院:返還
來源: 作者: 發表時間:2021-11-12 閱讀數:次
長期以來
彩禮一直是人們
熱議的話題
我國很多地方都有
男方娶女方為妻
男方給女方一定數額的
彩禮的傳統
認為是對女方的尊重
也是自身經濟實力的體現
但如果將婚姻
當成一件“買賣”
兩個人的婚姻能否幸福就可想而知了
案件回顧
家住平陰的小周是一個老實本分的青年,因為各種原因,一直未能成婚。隨著年齡的增長,家里人越來越著急。
2020年10月,經媒人介紹,小周與小玲相識,小玲比小周小8歲,之前有過兩次婚姻。本著結婚的目的,兩人于當月訂婚并領取了結婚證。
男女雙方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見面、訂婚儀式、結婚儀式,小玲收取小周彩禮86000元。
小周本以為婚后雙方能互敬互愛、互幫互助。誰知,婚后小玲以各種理由不與小周同住,共同生活一個月后,小玲便回了娘家,不接電話也不露面了。
小周認為小玲與自己結婚是假,騙取財物是真。為避免人財兩空,小周將小玲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返還彩禮。
法院調查
法院調取了小玲之前的離婚卷宗發現,在小周之前,小玲還有兩段婚姻,小玲均與男方認識很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不久,夫妻便因為錢財問題發生矛盾,之后小玲就回娘家居住。
而男方都有一個共同的陳述,婚后均無夫妻生活,支付彩禮價值高。男方都主張小玲只是將婚姻作為買賣,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有騙婚嫌疑。
因此,小玲的三段婚姻,結婚倉促,婚姻關系維系時間短,而發生矛盾后其便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雖然后兩段婚姻,小玲不同意離婚,但并沒有采取過想和好的行動。而對于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小玲均陳述已經結婚,其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通過法院查明相關的案件得知,小玲在短短四年多時間,涉及的離婚糾紛便已多達三件,并且,其在之前兩段婚姻關系解除后,均未返還彩禮。
而在本案中,小玲因結婚收取巨額彩禮,發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與對方長久共同生活。由此可見,小玲有通過訂立婚姻而獲利的嫌疑。
小周與小玲雖已登記結婚,但結婚后不久小玲就因為財物等原因與小周方產生矛盾,小玲并沒有基于夫妻長久、和諧生活的愿景,為化解夫妻矛盾、修復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故,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結婚彩禮86000元需全額返還。
法官提醒
將婚姻當成“買賣”的行為,既不利于樹立優良家風,又不利于夫妻履行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的義務,是我國《民法典》不倡導的消極行為。夫妻雙方都應當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維護正常的婚姻關系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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