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孩子,是夫妻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并且撫養義務不隨夫妻雙方離婚而免除。夫妻雙方沒有離婚,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法院會怎么判?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呂某某系原告呂某甲(女,現年11周歲)、原告呂某乙(男,現年9周歲)的父親,與馬某某于2010年1月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結婚。2021年6月,馬某某作為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呂某某支付二原告生活費、教育費各項費用10萬元(暫定)。
訴稱被告于2019年去上海工作至今,對二原告不管不問,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獨自撫養二原告困難,因此,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撫養費。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直未能達成和解。因此,根據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從公安機關調取處理二原告法定代理馬某某與被告的出警處理材料,法院認定,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馬某某與被告呂某某因生活瑣事,自2014年至2021年期間,相互起訴離婚5次之多,均以雙方和好自愿撤回起訴結案。
2021年5月被告呂某某撤回了對馬某某離婚訴訟請求后,雙方發生糾紛,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馬某某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二原告在2020年5-6月份時曾與被告共同生活過,被告于2021年3-6月份向原告呂某甲及馬某某支付現金1200元。
2021年5-8月份,被告與馬某某因二原告的問題多次發生爭執并報警,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10萬元(暫定)。
法院判決
根據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結合庭審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自2019年以來,對二原告不管不問,未履行撫養義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因此,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義務。夫妻不離婚,可以起訴索要一方應承擔的子女撫養費,但有條件限制,通常是指對方在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并不是無條件無理由的索要,更不是作為離婚前,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手段。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歸根結底系家庭矛盾而引發,理性處理解決問題才是根本,不要在解決問題的道路上,讓孩子成為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