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說法|男子酒局后身亡,召集人賠40萬
來源: 作者: 發表時間:2021-12-02 閱讀數:次
上海一男子與朋友飲酒后,意外發生交通事故,未被及時送醫,在朋友家中不幸離世。近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依法判決酒局的召集者對飲酒人的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40萬元。

2020年3月的一天,聶女士邀請邱先生、馮女士等朋友到家中聚餐,席間大家都喝了酒。當晚9時許聚餐結束,馮女士醉酒后執意駕車回家,聶女士坐在副駕上陪同,邱先生因順路便一同坐車返回。途中,馮女士駕車與一輛違規停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邱先生受傷。經交警認定,馮女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邱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邱先生無力起身,聶女士便叫車帶著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處,打算明天再將其送回家。將邱先生扶回家后,聶女士在發現邱先生右胸存在不明紅色痕跡且一直要水喝的情況下,未予以重視,將他安置好后便離開。不幸的是,邱先生于次日在聶女士家中死亡。經鑒定,邱先生符合飲酒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發胃內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損傷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邱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就賠償事宜未能與各方達成一致意見,遂將馮女士、聶女士、牽引車司機、牽引車掛靠公司、牽引車投保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聶女士作為酒席的召集者,在明知馮女士酒后堅持開車且未有效勸阻的情況下,還允許同樣醉酒的死者邱先生一同乘坐馮女士駕駛的車輛,未盡到符合社會一般價值所認同的注意義務。此外,發生事故后聶女士將邱先生帶回暫住地安置的過程,其作為酒席召集者的義務一直延續,但仍未能發現死者的異常。綜上,聶女士應當對邱先生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馮女士酒后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已由刑事判決書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對此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牽引車司機駕駛車輛違規停放,經交警認定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牽引車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保險公司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死者邱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被告馮女士酒駕危險的情況下,仍然乘坐馮女士駕駛的車輛,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是造成其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可以適當減輕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各項賠償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馮女士、聶女士分別按照40%、20%的比例予以賠償。
判決后,馮女士、聶女士、保險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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