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關于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也作了具體規定。
一、主要判斷依據: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
法院在判定彩禮應否返還的問題上,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這些特殊情形包括:
一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二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這兩種理由中任意一個起訴,需要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院才支持。
關于第二項中所規定的“生活困難”,是以絕對生活困難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為標準。所謂“絕對困難”,指給付彩禮一方生活上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只是說與給付彩禮前的生活條件相比,變得困難了。
二、訴訟時效:2年
彩禮返還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2年。
此類糾紛的起算,要分情況說明:
第一,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請求對方返還彩禮,對方拒不返還的,從拒不返還之日起算;
第二,雙方登記結婚的,自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算。
三、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2年以上為判斷標準。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但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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