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趙某應邀與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某飯店喝酒,席間徐、周等人不停地對趙某勸酒。結果,趙某當場喝的手腳癱軟、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發現猝死在房間里。經法醫鑒定,趙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趙某家人一紙訴狀將同桌飲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依法判處徐某等人承擔20%至50%不等的賠償責任。
一直以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醉酒人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人不了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勸了大量的酒,則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迫性勸酒
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另外,勸酒,還要認清對象。根據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為之列。《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三、酒后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同樣,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同飲人應及時予以勸阻。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未將醉酒人送回而發生類似“酒后跌傷”等情況,同飲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同飲人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對于共同飲酒引發的傷害、死亡等糾紛的法律責任問題,并未作出特殊規定。這四種情形,之所以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是依據法律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行灌酒、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那么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一起喝酒的朋友,對醉酒者有安全保障的注意義務,沒有盡到義務,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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