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jpg](http://www.zhanma.net.cn/d/file/case/2018-12-09/smallc420909ddaaf51d0b001d10d3bf2780d1544344407.jpg)
【案情回顧】
2002年梁先生結婚前貸款購買了一套位于萊陽市價值11萬元的房子,首付4.7萬元由梁先生支付,剩下的6.3萬元貸款是由徐女士和梁先生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男女方各出資一半。由于房子是以梁先生的名義買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注明的產權人是梁先生。
結婚幾年后,梁先生在外地工作,徐女士帶孩子在娘家住,房子一直空著。2011年年底,徐女士的妹夫突然找到徐女士問道:“你還不知道嗎?聽說你對象把你們的房子給賣了?”徐女士起初不信,趕忙到房產登記部門一問才知道,丈夫果真未經她同意偷偷把房子賣了。
又氣又急的徐女士趕忙找了律師,準備起訴丈夫梁先生。在律師的協助下,徐女士立即與買主進行了聯系,經過一番勸說,買主最終承認房子是他購買。原來,梁先生在2011年11月將房子以2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這位買主,首付16萬元,剩下的10萬元以房產抵押貸款的形式支付。
買賣證據確鑿,徐女士保留了與買主的電話錄音等材料。徐女士委托律師申請法院將這10萬元貸款進行了及時凍結。
最終,在萊陽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徐女士和梁先生調解離婚,梁先生按出資比例一次性支付給徐女士8萬余元。徐女士申請法院解除凍結買主10萬元的銀行房款。
這是發生在萊陽市的一起《婚姻法解釋三》施行后典型的離婚時“共同還貸房”財產分割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