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15日,高某某(系原告的丈夫)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購買借款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保險金額為二十萬元。2014年3月10日高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作為受益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被告拒絕理賠,后訴至法院。
【煥廷來辦案】
2014年8月24日原告方因此糾紛找到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并簽訂委托協議。煥廷團隊進行一系列的調查取證后到金水區法院立案。后經金水法院訴調中心調解后,正式開庭審理。后本案經調解成功結案,委托人不予上訴。
【煥廷有話說】
本案在接受委托時以為是一個很簡單的保險理賠案件,但經仔細研究發現這個案件很特殊,該險種屬于貸款人意外身故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第二受益人未指定,不論是法官還是保險公司自己的律師對此類糾紛都是第一次接觸,后煥廷團隊經與法官的溝通,提出兩個解決方案:一是原告將貸款還上,使銀行喪失收益資格;二是銀行參加訴訟。為了使本案順利進行,經過與當事人溝通后直接將貸款(車貸)償還,銀行喪失受益人資格,原告順理成章成為合法、唯一的受益人。后案件化繁為簡依據保單中一句話勝占了主動權,最終調解成功。
此案的主要的法律依據小編在此給列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本案的受益人有兩個,該險種為貸款險種,第一受益人是車貸銀行,第二受益人未指定,因此當事人直接采取先還貸的方式直接使銀行喪失了第一受益人的資格,在受益人未指定的情況下,保險金直接作為遺產由原告方獲得。
【溫馨提示】
保險是從容的生活態度。貸款買車、買房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負債生活的方式,一種透支未來的方式;雖然換來了舒適安定的生活空間,但更帶來了一種無形的壓力——還款的壓力。
其實,沒有后顧之憂,做好最壞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對未來潛在的風險不逃避,做好正面積極應對,規劃好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案是一種“從容若定,全盤掌控”的境界。選擇保險就是選擇了從容的生活,選擇律師就是選擇了一切盡在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