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相愛已是不易,但越來越多的夫妻卻選擇分道揚鑣。夫妻離婚時,涉及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時,大部分的夫妻會協議將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贈與孩子,如果離婚后反悔了,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案例】
2015年8月初,被告王某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并辦理手續,離婚協議約定:“8歲女兒的撫養權歸女方所有,婚后購買的129平方米住房贈與女兒,并由被告協助女兒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但離婚后來王某找各種理由一直拒絕辦理過戶,遂引發糾紛。2015年10月妻子以女兒的名義起訴要求王某履行協議配合過戶。
【煥廷辦案】本案中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接受妻子劉女士的委托,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召開了緊急法務會議,理順法律關系,確定代理思路。離婚協議贈與,單方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第一:原告的母親與被告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屋贈與原告,系雙方基于合意的共同處分行為。
第二:被告和原告母親對被告贈與房屋的行為系離婚時達成的關于財產處分的協議
第三,本案中,贈與條款依附于離婚協議而存在,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離婚協議的達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協議效力就應認定為有效,贈與條款也不可單獨撤銷。
此外,原告母親和被告贈與原告房屋的行為,與夫妻人身關系解除、子女撫養以及其他財產分割息息相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贈與子女,可視為一種給予離婚事由的有條件之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因登記離婚而解除的情形下,應認為贈與房產的條件已經實現,故贈與房產條款不能撤銷。
最終經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了我方訴請,判決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