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常女士
案由:擔保合同糾紛
主辦律師:單義
辦案律師:單義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常女士稱,其購買的眾泰汽車被擔保公司偷偷開走了,原"/>
主題:民事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
委托人:常女士
案由:擔保合同糾紛
主辦律師:單義
辦案律師:單義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常女士稱,其購買的眾泰汽車被擔保公司偷偷開走了,原來常女士在2015年10月份的時候通過一擔保公司貸款購買了一輛汽車,汽車總價值10.7萬人民幣,擔保公司給貸款機構做了連帶擔保,但同時,擔保公司與常女士又約定,如果常女士逾期還款,將對擔保公司承擔車輛全款10%的違約金,并承擔其他損失費用四萬元,今年6月,常女士接到擔保公司通知,稱因為常女士逾期還款故將汽車開走,并要求常女士將剩余的三萬五千元貸款全部還給銀行,常女士才想起有接近兩個月沒有按時還貸,常女士先去銀行將剩余的貸款全部還清。九月,常女士來到了擔保公司協商解決該事,常女士承認自己逾期還款,對方要求常女士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五萬元違約金及各項損失,最后在雙方溝通協商下,常女士一次性支付對方2.3萬元人民幣,將車開走。
案件反思:
本案中,雖有擔保公司存在漫天要價的行為,但常女士確實存在違約在先的行為,存在過錯,最后才導致額外支付了多余的費用,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各方均應按照事先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