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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611號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日,李某通過某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與田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李某以1650000元的價格購買田某的房屋。合同簽訂當天,李某支付田某50000元作為定金。2016年10月17日,李某根據合同約定,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田某支付400000元購房款。2017年11月份,李某從創實公司處得知,田某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李某通過司法拍賣網查詢后證實了此消息。得知此消息后,李某當即與田某取得聯系,希望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2017年1月5日,田某向李某退還220000元,但剩余部分遲遲沒有歸還。經私自協商多次無效后,李某最終以田某為被告、以創實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李某與被告田某、第三人創實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某依約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和部分購房款。被告田某因自身糾紛,導致系爭房屋被司法拍賣,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
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李振方與被告田軍霞、第三人某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被告田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振方退還購房款130000元。
三、被告田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振方雙倍返還定金100000元。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后,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