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產生糾紛的案例"/>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黃某、王某、閔某
2013年12月以來,武漢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在武漢市漢陽區某村進行某村“城中村”改造還建項目某某嘉苑還建房建設。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黃某通過時任某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的陳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在沒有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工進網許可證》的情況下,承接了某某嘉苑1、2號樓的臨時電表和電纜線安裝工程,并由被告人黃某具體組織施工。為結算工程款,在陳某某的幫助下,被告人王某又與被告人閔某商議,借用被告人閔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漢某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某公司)的名義,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某某公司也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黃某違反安全操作規范,在沒有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隨意雇傭無《電工進網許可證》的安裝人員,使用不合格電纜線,且未按操作規范進行安裝,致使臨時供電線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能發現和解決。2015年7月11日23時許,某某嘉苑1號樓2單元電纜井臨時供電線路短路,引燃電纜井內的可燃物發生火災,造成鄭某、陳某、賈某等7人死亡,吳某禮、李某娟等12人因吸入有毒煙氣受傷。經法醫學檢驗,被害人鄭某、陳某、賈某等7人均因CO中毒而死亡。2015年8月9日,被告人黃某、閔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次日,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案發后,被害人家屬均已獲得全部經濟賠償。
律師觀點:
被告人黃某、王某、閔某作為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違反國家規定,在單位及個人均無施工資質的情況下,違背操作規范要求,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王某、閔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閔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王某、閔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及家屬的經濟損失已獲得全部賠償,可對被告人黃某、王某、閔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且系從犯,被害人家屬也已獲得全部賠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閔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且被害人已經得到全部賠償,可以從輕處罰。
一、被告人黃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閔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