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某與賈某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
當事人:
原告:楊某 被告:賈某
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登記結婚。后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13年7月29日在安徽省穎上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一份,該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主要內容為: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處理:女方凈身出戶。四、債權債務的處理:雙方無債務。五、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2009年3月1日,原告以其個人名義與海都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按揭購買海都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合肥市瑤海區銅陵北路與物流大道交口西南側陽光匯景花園**室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積49.96平方米,房屋宗價款186964元;首付款37964元于2009年3月1日付清,余款149000元辦理商業貸款等。合同簽訂后,原告以現金方式支付了首付款,并按合同約定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庭審中,被告也認可知道購房的事實,并認可其在貸款抵押合同中簽了字。2010年6月底,海都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同年9月左右,原告對房屋進行了簡易裝潢。2010年11月22日,原告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請取得陽光匯景花園**室的房屋房地產權證,該房屋登記在原告楊某名下。2011年9月后,原告與被告到該房屋內共同居住生活至雙方離婚時止。
律師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應予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離婚協議第三條中“女方凈身出戶”如何理解的問題。“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理解就是離婚時一方放棄家中現有財產,將家中現有財產留給另一方,僅自己一人離開。而被告辯稱,凈身出戶是指不拿走案涉房屋中的物品。該理解顯然不符合原、被告離婚時約定的“凈身出戶”本身含義,是對凈身出戶的曲意理解。離婚協議第二條已明確寫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女方凈身出戶。”,該條對夫妻共財產的分割已作了明確的約定,且簽訂協議時被告知道雙方購買陽光匯景花園**室的房屋的事實,其也應當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含義和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按《離婚協議》的約定依法確認位于合肥市瑤海區銅陵北路與物流大道交口西南側陽光匯景花園**室的房屋歸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位于合肥市瑤海區銅陵北路與物流大道交口西南側陽光匯景花園**室的房屋一套歸原告楊某所有,該房屋的剩余按揭貸款由原告楊某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