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0日14時20分許,被告郭先生駕駛豫A5##M8號轎車沿河南省鄭州市航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與朱先生駕駛阿米尼二輪電動車沿航海路由西向東行駛時發生碰撞,致使車輛損壞、原告朱先生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認定:郭先生承擔全部責任,朱先生不承擔責任。2、豫A5##M8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郭先生,該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金額100萬元),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3.2017年3月10日,原告朱先生被送至鄭州市隴海醫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頭外傷;2、左下肢外傷。2017年3月13日,原告又轉至鄭州市骨科醫院繼續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1、頭外傷;2、左髖臼粉碎性骨折。2017年5月4日出院,出院醫囑載明:繼續口服藥物治療,避免下地,患肢功能鍛煉;加強營養,定期復查,不適隨診,一年后取出內固定,中醫調護。4.原告朱先生系鄭州鐵路局鄭州客運段職工,于1981年9月1日參加工作至今。事故發生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過費用,因賠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引發爭訴。
[法院裁判]: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朱先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業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34281.8元;
二、駁回原告朱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及其實施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本案中,原告朱先生因交通事故受傷,人身權受到侵犯,故有權利依法要求被告郭先生賠償,不過因朱先生在本次起訴中尚不具備傷殘鑒定的條件,故本次訴訟僅主張醫療費等費用,關于傷殘賠償的費用需要待符合傷殘鑒定時再次起訴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