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喬某等與何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
原告:喬某。
原告:劉某。
被告:何某。
案件簡介:
2018年2月15日,被告何某給原告喬某、劉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注明:何水欠喬景富、劉府廣沙石款共計35000元整(叁萬伍千元整),欠款人:何某,2018年2月15日。
被告何某向原告徐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注明:6月5日何某欠省叔拉沙錢36車的(共計24600元整)(已給5000元)(下欠16600元),欠款人:何某,6月5日。被告何某給原告徐某出具欠條后又給付原告徐某9000元。
律師觀點:
原告徐某、喬某、劉某向何某出售砂石,雙方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guān)系。原告已經(jīng)向被告何某交付砂石,被告何某以欠條形式確認拖欠貨款,被告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支付貨款的民事責(zé)任。原告徐某、喬某、劉某請求被告限期支付原告砂石款4260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買賣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對原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