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馮某入職某酒店,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酒店制定了名為“四鐵律”的規章制度,其中規定,不管員工有理沒理,直接找到政府部門擴大事態的,酒店將直接給予除名。馮某因酒店增加工時但未增加工資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酒店遂以馮某違反“四鐵律”為由解除與馮某的勞動合同。馮某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法院判決酒店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令酒店支付賠償金15000元。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因此,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僅依據勞動者行為是否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程度,還應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的程序及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等。本案中,酒店“四鐵律”的制訂未履行民主協商程序,其內容亦有違法治原則,該規章制度對員工沒有約束力。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馮某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屬于依法維權行為,酒店解雇馮某的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