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女,出生于1955年3月15日,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受聘于撫州某物業公司擔任物業保潔員,公司安排何某為一所中學提供保潔服務。
2018年8月30日,公司分管中學保潔工作的黃某在中學校內對何某說要調何某到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務單位做保潔員。
何某當場堅決不同意,遂進廁所倒了一杯中學購置的用于洗廁所的洗廁劑并迅速喝下,其丈夫搶下杯子后撥打120急救電話,不久醫院工作人員到場將何某接到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何某于當晚死亡。
因與公司及學校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何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認為,因公司違法辭退何某保潔員工作,造成其極度悲傷,在學校服務處所喝了學校違規置于廁所的洗廁所用的化學藥品,導致身故。
何某家屬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人員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而公司在何某無任何過錯下就辭退何某,是造成何某走向極端原因之一。
而學校所提供的洗廁藥水系劇毒化學用品,屬違禁品,并非正常使用的洗廁藥水,才使何某喝下后治療不及死亡,系造成何某死亡的又一原因。公司及學校因其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27000元、死亡賠償金530366元、喪葬費31534.5元、精神賠償金50000元、處理喪事費用8000元,合計646900.5元。
公司答辯認為,公司不存在辭退何某的事實,事實是何某在學校經常與學校工作人員鬧矛盾,所以公司決定把她調到公司別的服務點去,并且何某丈夫當時在現場,但沒有阻止何某喝,何某是自殺行為,公司無任何過錯,不應該賠償。
學校認為,洗廁所藥水是正常使用藥品,不是違禁品,何某作為清潔工清楚洗廁所藥水是不能喝的,從證人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何某說過今天就是來死的,說明何某是故意喝洗廁所藥水,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爭議焦點有:一、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解聘何某。2、中學提供的洗廁所用的洗廁劑是否系劇毒化學用品。本院依法分析、評判如下:
關于爭議焦點有(一)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在何某無任何過錯情況下解聘何某,是造成何某走向極端的原因,被告公司辯稱公司是要調動工作,而非解雇何某。
本院認為,綜合比對黃某、馮某、王某的證言以及原告陳述相關證據,被告公司要調動何某工作更為可信,本院采信被告公司主張的該事實。
退一步講,即便存在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解聘何某的事實,也與何某故意喝洗廁劑自傷身體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關于爭議焦點有(二)
原告主張被告中學提供的洗廁所用的洗廁劑系劇毒化學用品,屬違禁品。本院認為,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洗廁劑屬違禁品,且洗廁劑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也與何某故意喝洗廁劑自傷身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本院認為,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本案既不屬二被告因過錯侵害何某生命、健康,也不屬行為人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何某故意喝洗廁劑自傷致身亡,與二被告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主張二被告對何某的死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