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與華西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案 由:
當事人信息:
原告:謝某
被告:華西某公司
第三人:周某
第三人:周某1
第三人:劉某
原告謝某將其所有兩臺塔吊掛靠在成都市鴻友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現(xiàn)已注銷),以該公司名義對外出租。2013年,謝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劉某,將案涉兩臺塔機分別于2013年9月4日、9月15日安裝在工程名稱均為川網(wǎng)國際花園一期A組團的工地上使用,劉某系該工程的勞務分包人,上述兩臺塔機使用過程中,租賃費是由劉某向謝某支付,2016年2月3日謝某與劉某就塔機租賃費進行結算,劉某向謝某出具結算單,載明:“今于塔吊組謝某在川網(wǎng)國際花園一期A組(1#2#8#9#10#)兩臺塔機租賃人工費已結算清楚,還應付壹拾壹萬肆仟元,114000.00元,甲方:劉某,乙方:謝某”。該兩臺塔機分別于2013年9月12日、2014年6月7日拆除。
原告出示了簽訂時間為2013年6月20日的《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該合同內(nèi)容顯示鴻友公司為出租方、甲方,華西公司為承租方、乙方,合同約定乙方因工程建設需要,向甲方租賃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用于雙流縣東升街辦普賢、川網(wǎng)國際花園一期A組團工程。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一、租賃塔機概況及費用:型號QTZ5513、QTZ5510,月租費19000元月臺、附著3500元天個…三、租金計算方式:乙方正式使用塔機之日起至書面通知甲方停機之日止,按月計算租賃費用,不足一個月按天計費…四、付款方式:塔機租賃費及標節(jié)、附著,每月按月結算,并在結算后15日內(nèi)付清上月租金,否則,甲方有權停機,停機期間仍繼續(xù)計算租金;拖延支付租金,按月加收欠款總額3%的違約金,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鴻友公司的周某1在甲方代表人處簽字并加蓋鴻友公司公章,華西公司在該合同上加蓋了公章,但“吳某”三個字并非川網(wǎng)國際華西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吳洪兵本人書寫,原告也可合同上乙方代表“吳某”簽字并非本人所簽,因為只有吳某簽了字華西公司才會蓋章,為了加蓋華西公司公章才讓他人簽了吳某的名字。
另,華西公司作為總包單位與作為分包單位的案外人四川壬中和勞務有限公司對川網(wǎng)國際花園一期工程A組團1#2#8#9#10#樓垃圾房及地下室勞務進行結算,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為劉某,編制說明載明:本結算包含分包合同內(nèi)外所有工作內(nèi)容計算及所有設計變更、現(xiàn)場簽證等因素(1#、2#、8#、9#、10#樓、垃圾房及地下室的建筑、裝飾工程,零星項目,及其他所有內(nèi)容)。2017年1月24日,劉某向華西公司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川網(wǎng)項目A組團1、2、8、9、10#樓及地下室勞務費1598076.95(壹佰伍拾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玖角伍分),所有款項已結清”。2017年9月1日,謝某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棠湖派出所報案,接(報)處警登記表接警內(nèi)容載明:謝某來所報稱2016年2月3日謝某在雙流東升川網(wǎng)國際花園一期A組找劉某結算,因劉某未將謝某工資結清,遂劉某給謝某打了一張稱劉某欠謝某114000.00元,謝某來所要求公安機關登記備查,謝某在備注欄處簽字:本人不做筆錄,要去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備察,我本人自行走司法途徑解決。
2016年1月4日,成都市某租賃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內(nèi)容為:“華西某公司(劉某)、謝某:我司與貴司于2013年6月20日簽訂了《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我司作為名義出租方向貴司出租塔機共2臺,用于雙流縣東升街道辦‘川網(wǎng)國際花園一期A組團’項目施工,現(xiàn)租賃期已結束。該2臺設備實際由謝某所有,并由謝某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享有出租人權利、收取租金。本合同中所有塔機租金均由謝某收取,剩余未收取的租金,由謝某與貴公司該項目負責人劉某核對、結算。鑒于我司將于近期注銷,此后謝某有權以自己名義要求貴司支付剩余塔機租金。我司不享有(放棄)收取剩余租金的權利。在必要的時候,謝某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貴司拖欠的租金”。
原告與被告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建立了合同關系,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出示了《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安(拆)資料審核表、塔機安裝方案審批表、結算單、《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被告則出示了《建設工程分包結算書》、收條等證據(jù)以及證人吳某的證言,一般情況下,原告出示的《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可以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為華西公司與鴻友公司,但根據(jù)鴻友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周某1的當庭陳述,結合謝某當庭陳述其之前一直和劉某接洽業(yè)務和結算,支付租金也是劉某直接支付給謝某,華西公司沒有向謝某支付過租賃費,作為該項目華西公司項目負責人吳某并未在《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上簽字等事實,不能認定鴻友公司與華西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更不能認定謝某與華西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謝某要求華西公司支付租賃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