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原告:潘某
被告:劉某
被告:董某
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4月11日,二被告兩年陸續向原告租賃貨物。按照原告提供的他人同期租賃的結算價格平均折算租賃物價格分別為:鋼模0.30元㎡每天、關卡0.01元個每天、大頭柱0.15元節每天、大頭柱一套(包含上下兩節)0.3元每天、角模0.1元㎡、扣件0.02元個每天。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3月11日,被告欠原告租賃費用共計9423.94元;未償還租賃物折價金額分別為:鋼模:2037.6元(16.98㎡*120元㎡、關卡223.2元(279個*0.8元個);角模652.5元(65.25㎡*10㎡);大頭柱上節40元(1個*40元個),合計2953.3元。被告共欠原告租賃費及丟失的租賃物折價款合計12377.24元。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被告租賃原告建材設備,被告劉某、董某對原告所提交的租賃清單予以認可,故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對租賃價格進行約定,按照訂立合時履行地同時期同類租賃物租賃價格及賠償價格履行。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及維護費用,因原被告之間未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也未能舉證其對租賃物進行了維護,故原告關于利息損失4010元及維護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稱,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曾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但是經查該欠條載明的被告購買鋼筋款的結算單據,且原告不認可該條涉及的款項包含租賃費用,故對被告說法不予支持。
劉某、董某給付潘某租賃費用及未償還的租賃物折價款合計1237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