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并不是每一個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保險的,那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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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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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保險的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四)領取失業保險期間
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領取,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后又再次失業,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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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為大家整理一下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相關內容: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才可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