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訂立的條件《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 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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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2、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
3、訂立口頭遺囑后,遺囑人的危急情況一直到其去世都沒有解除。
此外,訂立口頭遺囑的見證人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不能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口頭遺囑會一直有效嗎口頭遺囑不會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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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訂立,因此,如果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因此,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所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