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白銀交了購房款,房產證卻遲遲不到手,一拖再拖,所購房子竟被法院查封。原告賴某衡只好將賣家溫某全、李某聲告上法庭,追討自己的經濟損失。近日,廣西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兩度簽約約定房屋買賣
據了解,涉案房屋原屬被告溫某全、李某聲夫妻共有。2010年8月5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購房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59號森海豪庭梧桐園的一棟建筑面積為332.87平方米的別墅以300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當日,被告溫某全出具委托書,原告將1600000元購房訂金轉賬至指定收款人李某華的賬戶。
2011年5月2日,原告再次將1730000元轉賬至上述賬戶。2011年5月3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購房補充協議》,約定:經雙方重新協商,購房款變更為3330000元。因涉案房屋目前不能轉戶,期間如原告違約不購買該房屋,被告可扣除購房全款的20%即666000元作為違約金;如被告在取得房產證及土地證后不及時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轉戶手續或不賣該房屋,則須歸還原告全部購房款并支付購房款的50%即1665000元作為違約金。次日,二被告公證委托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相關手續。
橫生變故房屋遭到查封
2012年9月3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頒發;2013年7月22日,《土地使用權證》頒發,所有權人皆為被告溫某全。2014年2月10日,溫某全與原告到開發商處,由原告代領《房屋所有權證》。
原以為這單買賣到此就結束了,不料卻橫生變故。原來,因溫某全夫婦與他人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查封涉案房屋。隨后,原告對涉案房屋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付清房款卻得不到房,甚至為涉案房屋交納了兩年的物業費、維修基金共12782元。原告賴某衡遂起訴至法院,請求:1、解除與二被告簽訂《購房協議》和《購房補充協議》;2、二被告返還購房款3330000元及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3、二被告支付其墊付的物業管理費11983元及維修基金799元。
依法判決追討違約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協議》、《購房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相關協議簽訂后,原告依合同向二被告支付購房款3330000元,二被告一直未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后涉案房屋被查封并進入執行程序,導致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相關協議購買涉案房屋的目的無法實現。
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解除原告賴某衡與被告溫某全、李某聲簽訂的《購房協議》《購房補充協議》;被告溫某全、李某聲返還原告賴某衡購房款333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物業管理費11983元及維修基金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