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陶某(女)與趙某(男)系夫妻關系。丈夫趙某游手好閑,不務正業,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四處向親戚朋友借錢。漸漸債臺高筑,也沒有人愿意再借錢給他。一日,趙某在麻將檔認識了陳某,陳某同意借錢給趙某,條件是如果到期趙某不能還錢,要把房子抵給陳某。趙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陳某不要告訴陶某以房產抵押借錢一事。到期后,趙某當然無力還款,只好到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低于市場價將房子過戶給了陳某。直到陳某上門要收房,陶某才發現自家的房子給賣了。陶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趙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中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該房產時,趙某應當取得陶某的同意。趙某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為,已經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權益。而在本案中陳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趙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應對策略】
(一)對夫或妻而言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預防共有房產被配偶擅自出售,建議婚后購買房屋時最好將自己同時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購房時沒有登記為所有權人,事后要盡可能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這樣如果沒有自己的同意,對方是無法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而且買房人也難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二)對購房者而言
購買二手房,經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單方賣房的情況,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盡可能的要求賣房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如賣房人配偶有事等原因不能到場,一定要事先進行錄音取證或找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以防其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事后反悔。

【相關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九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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