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4年1月22日,石茵以王利雪代理人身份與高萊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高萊德將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訴爭房屋出賣給王利雪,房屋的價格以160萬房屋的裝修及其他的配套設備等作為價79萬元,買收人可以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可以先支付定金20萬元。買受人未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逾期超過15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按照累計的逾期應
付款的2%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并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
2014年1月22日,石茵、高萊德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交易房屋價款及家具家電、裝飾裝修和配套設施作價總計為人民幣239萬元整,此價格為甲方凈得價,不含稅。第三條1、乙方于2014年3月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20萬元整,2、甲方應于2014年3月28日前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提交一次性還清剩余貸款的申請,且甲方最遲應于2014年3月28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3、乙方應在2014年3月28日前,將扣除的定金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額以資金的方式支付出來,第四條:3、乙方若出現以下情形的情況,乙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于該房屋總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沖抵違約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項沖抵違約金,多退少補;丙方收取乙方的費用不予退還。第五條:如本協議與《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過戶、按揭代理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協議為準。
2014年2月20日,高萊德(甲方)、米紅(丁方)、王利雪及其代理人石茵(乙方)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書》,約定:就在爭議房屋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項下的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于丁方。
上述協議簽訂后,高活扳子于2014年3月9日向受到的定金20萬元。高萊德于2014年4月2日還清了房貸款還解除了房屋抵押。
2014年5月11日,原告高萊德因米紅未按約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通過鏈家地產公司向米紅轉送達《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合同。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利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與王利雪、米紅簽訂的《變更協議書》。判令米紅向高萊德支付違約金47800元。
審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解除高萊德與王利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解除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解除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變更協議書》;
四、被告米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萊德支付違約金二十七萬八千元。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本案中,由于被告米紅、石茵經法院傳喚未到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根據原告提供的委托書,及被告中介公司提供的戶口本、結婚證等物,法院經查驗后認定石茵對王利雪具有代理權,因而對其代簽的合同效力予以確認。本案中原被告三方簽訂了一份《變更協議書》,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轉讓行為有效,因此米紅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米紅并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且已經超過了15天的合同約定,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因此米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米紅支付違約金是爭取的。
本案中由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接觸通知書已經送達被告米紅,因此法院在審理后認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因此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亦于法有據,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