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購買的私人蓋的房子,合同上寫的是分三次付完全款,尾款的還有16000元的時候,房子出現問題了。給賣方的講了這件事情但是房子是維修了但是需要扣掉1000元的維修費,房子我們自己來修,他不同意,當時沒有要錢房子一直漏著,眼看就要2014年了打電話找他,他說合同上我們簽 的違約金是賠償10萬元,現在不知道如何是好,不是我們不給他這個錢,當時的房子就在漏水,他又不給維修也不管所以就沒有給他錢,我們算違約嗎?會承擔合同上面寫的賠償嗎?

你好!簡要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1、我方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屬于違約。
2、10萬元違約金,過高,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1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而我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主要是16000元的利息損失,即便是按照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計算,也不會很多。所以,不必過于擔心。
3、再仔細研究一下合同條款,看有沒有關于房屋質量方面的約定,看對方有沒有違約行為。若對方違約在先,我方可以據以抗辯。
4、我方可以將余款打到合同約定的賬戶里,留好轉款憑證。沒有留轉款賬戶的話,就短信通知對方,要求支付尾款(留好此短信,今后可作證據使用),對方拒絕收款的話,再拖延下去倒也無妨,之后的利息損失我方是無需賠償的。
5、有隨同人員證明是對方拒絕收款的,我方倒也可以據此抗辯,之前的損失也不該由我方承擔。(只不多,只有證人證言,法院未必會采信)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