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處理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特殊的分為欺詐、比如欺詐、脅迫等,否則法院都會尊重二手房買嗎合同的約定。
打官司講的就是證據,沒有證據口頭上理由法院是無法支持的,我國在民事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自己提出一項主張,那就必須要拿出一份合同來證明,否則法院是無法認為你的主張的,二手房買賣糾紛中最重要的證據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當然還包括其他一些證人證言和文件等。
常見的二手房買賣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糾紛。
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往往隱瞞真實信息,如房屋質量問題、居住環境問題,在簽訂合同后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對此,購房者可以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并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擔作出約定。
(二)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
房價上漲時,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后,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于是導致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對此,購房方不但要與賣房方簽訂合同,還要提前考慮房價上漲、下跌等因素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并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三)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
由于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不一,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的
中介機構,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各種事項,并對雙方談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在交易時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五)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對此,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