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1.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形
許多開發商語氣不能交房的現象有很多是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比較常見的類型,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為開發商資金不足或者預售不成功,預售人員違法將預售款轉向企業的項目或者其他行業造成的語氣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設施進度鞥原因引起的語氣交房。
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對策
法律賦予了購房人一定的催稿權和接觸合同的權利,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同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和桑的催告后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賦予了購房催告后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的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或接觸合同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對于延期的合同,如果為約定違約的金額數,可以按照已經付款的房款額比例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二)缺乏相關資質型
1. 缺乏相關資質型的情形
現在法律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已經作出了調整,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規定。而顯示生活中除了因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不嚴,出現房地產開發商企業雖然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證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卻打仗旗鼓地進行剛才建設,明明不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卻通過采取簽訂名目繁多的認購、定購協議的形式為買受人設立種種陷阱。
2. 缺乏相關資質型的對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權屬證書缺失型
1. 權屬證書缺失型的情形
開發商違反上述條款,在規定的時間內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及時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屬證書,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2. 權屬證書缺失型的對策
《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適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并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買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為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并支付違約金。
(四)質量瑕疵型
1. 質量瑕疵型的情形
質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積縮水、質量標準與宣傳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個別地方影響正常使用等等。
2. 質量瑕疵型的對策
如果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該規定不利于操作,仍須進一步明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
另外,開發商售房過程中所作的承諾與實際不一致的,法律應規定開發商承擔支付房款20%以上違約金,因為在購房過程中,購房方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合同中一般對此違約沒有約定,同時有時該類違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致使該類違約出現后,無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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