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房屋買賣糾紛出現了很多新特點,各種花式房屋買賣糾紛紛紛出現,下面小編整理了幾個常見的花式房屋買賣糾紛。
一、一房數賣
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度不斷攀升,在房屋買賣領域,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一房二賣”甚至“一房數賣”現象時有出現,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所謂“一房數賣”,是指出賣人將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給了不同的買受人。由此引發買受人要求確認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優先履行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賠償損失等糾紛。
實務中,數個買受人維護自身權益時首先想到的是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因惡意串通而無效的情形,若數個合同都不存在無效情形,且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二、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事人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為當事人各執一份的實際履行的買賣合同即“陰合同”,另一份為雙方辦理網簽登記時登記備案的合同即“陽合同”。我國房屋管理部門為了防止一房多賣、維護交易秩序,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確立了網簽程序,即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后產生備案效力,不能再進行其他交易行為,從而保證交易安全。然而,由于國家征稅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價的前提下,依據網簽合同中的交易價格,故當事人在簽訂網簽合同時往往故意降低價格,造成兩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實務中,一般認為,即便網簽合同故意降低房屋交易價格,存在規避稅收征管的目的,但并不影響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三、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顧名思義,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出名人名下,但約定實際出資人享有房屋權益的行為。實務中,通常稱實際出資人為“借名人”,稱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出名人”。由于房屋的實際出資人與登記所有權人不一致,借名買房行為發生后,借名人與出名人、相對人之間產生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
借名人出資買房,卻將房屋登記在其他人名下,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1、不具備某類房屋的購房資格或受房屋限購政策限制,因而借用他人身份購買房屋。這是借名買房最常見的情形,占到了借名買房案件總數的90%以上。2、為了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3、為了節約將來可能發生的過戶費用,父母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通常是出于這一考慮。發生糾紛后,借名人基于對法律關系的認識所選擇的救濟路徑對于自身權益的保護有很大影響。訴訟請求選擇不當可能會導致得不到法院支持,延長訴訟時間,增加維權成本。
為避免當事人徒增訴累,我們從以下兩方面提出建議:1、借名人主動起訴的情形。借名購房關系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借名人對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權,而僅對于出名人享有合同權利,即要求出名人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的債權。故借名人不應直接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而應當以借名購房合同為依據,要求出名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若借名人經法院釋明后仍然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法院將駁回其訴訟請求。2、出名人起訴的情形。出名人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為由要求借名人返還房屋的場合,借名人可以以雙方存在借名購房合同作為抗辯,亦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審理,可以節約借名人的訴訟成本。若經過法院釋明,借名人堅持不反訴的,法院僅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此時,借名人的舉證情況至關重要,若借名人能夠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關系的存在,且借名行為合法有效,法院將判決駁回出名人關于騰房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