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房屋買賣糾紛出現了很多新特點,各種花式房屋買賣糾紛紛紛出現,下面小編整理了幾個常見的花式房屋買賣糾紛。
四、二手房買賣中的善意取得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買房是生活中的大事,必須慎之又慎,尤其是對于個人之間的二手房買賣。然而有些交易風險確實令人猝不及防,比如出賣人雖然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名義所有權人,但由于登記錯誤或存在隱名共有人等原因,其實際上并沒有處分或單獨處分房屋的權利,在該出賣人以自己名義出售房屋后,房屋原權利人往往會起訴到法院,要求追回房屋。在房屋已過戶的情況下,買受人是否能夠“保住”房屋產權,就要看其是否構成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是:1、房屋買受人受讓房屋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指買受人信賴房屋登記簿中關于物權登記的記載,不知道出賣人無處分權。但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房屋登記簿中物權登記錯誤或者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的除外。房屋原權利人對于買受人為惡意負有舉證責任。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是指買賣雙方之間存在以合理價格轉讓房屋的交易行為,且買受人已實際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價款。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登記到買受人名下為生效要件。房屋已經辦理轉移登記但尚未交付的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但該事實可以作為判斷買受人是否構成善意的因素之一。
五、經適房買賣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由于經適房自身的特殊性質,現行法律政策對于其上市交易采取了相應的限制措施。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司法實踐中隨之出現大量因經適房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而其中又以經適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最為典型。
依據現行政策、法律規定,經適房買賣合同并非一概無效,而是以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原購房合同簽訂日期進行區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辦法,即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此處的上市交易條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已滿5年或者取得契稅發票已滿5年。經出賣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后果,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并考慮居住安置問題妥善處理,在認定買受人所受損失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因房屋升值獲得的利益、買受人因此喪失的訂約機會損失、買受人裝修房屋的添附價值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
六、央產房買賣
央產房指原產權屬于中央在京單位的住房,包括已購公有住房和職工住宅兩大類。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原產權屬于中央在京單位的公有住房。在已購公有住房中,包括兩類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即不宜公開上市出售住房和部長房。不宜公開上市出售住房是指凡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門的住房,或者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住房。部長房是指部級干部按部級干部標準購買的部級干部住房或普通公有住房。另一類是職工住宅,指中央國家機關集中建設或各部門利用自用土地和危舊房改造等方式建設、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的舊有住房。職工住宅不得上市交易。在京中央單位在職工住宅建設中用于安置搬遷戶的住房又稱搬遷安置住房,搬遷安置住房能否上市交易,取決原有房屋能否上市交易。
由于央產房有的能夠上市交易,有的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央產房的買賣,必須經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的審批,主要審批事項:1、是否建立住房檔案;2、是否做好超標處理;3、是否屬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