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物的多重買賣,又被稱為一物二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簽訂數個買賣合同,分別出售給數個買受人的情形,那么,關于一物多重買賣所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
一、房屋多重買賣經典案例
地產商甲急于出售一棟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出售房要約,聲明要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出后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產權登記。第25日,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第26日,別墅被意外焚毀,甲乙丙丁因此產生糾紛。
【 法律關系】
乙:最先與甲簽訂合同,并占有房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
丙:主觀上不知情,但辦理了產權登記;
。褐饔^上不知情。
【涉及的法律問題】
第一,這三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第二,誰是該別墅的所有權人;
第三,甲承擔什么樣的違約責任;
第四,別墅損毀的責任誰承擔;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多重買賣合同效力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據此,在一物多重買賣的情況下,只要每個買賣合同都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二)甲與乙的買賣合同有效
甲乙買賣合同中,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但是不影響甲乙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三)甲與丙的買賣合同有效
丙與甲簽訂合同事并不知情甲已與乙簽訂了合同,不存在與甲的惡意串通情形,因此甲丙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甲與丁的買賣合同有效
本案中甲已經將產權過戶給丙,無權再處分房屋,但是其與丁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然,根據《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甲屬于故意隱瞞情況,丁可以主張手欺詐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