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資格】
資格指的是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法律上講“適格當事人”,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下買房人應是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賣房人應是依法注冊登記的房地產公司。具體來說:
第一,買房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憑自己的身份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賣房人應當提供產權資質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一方或雙方委托別人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明主體】
保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具有確定性。具體來說:
1、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其姓名應以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戶口薄所載明的為準,不能使用筆名、昵稱、網名、綽號或者乳名等姓名;
2、作為當事人的法人一方的名稱應以在國家有關部門所登記、注冊的全稱為準;
3、合同書上雙方要簽字或者蓋章;
4、必要時,可以進行合同見證或者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