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車輛的銷售市場大致可以分為新車和二手車兩級市場,新車市場由于對經營主體有較高的要求,以及法律監管較為有力,雖然也有爭端的發生,但多數都可以解決,且法律風險點較為明確,易于防范。但相比之下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現在正處于迅猛發展的前期階段,商業運營模式和贏利手段花樣翻新,魚龍混雜自是難免。如果有意向將二手車作為購買對象,除了要考慮車況和價格之外,還有一個方面往往最容易被人忽略的,那就是相對較為復雜的交易關系中的交易陷阱,因此,有必要給大家從法律的角度簡單介紹一下復雜交易關系中可能出現的各方當事人。
一、各方當事人
(一)居間人
現實中居間人利用交易雙方的心理和對相關知識的不了解,通過一人扮演多角色的方式,與當事人簽訂其他不合理甚至是無效協議,來謀取非法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買賣雙方之間的居間人可以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類,現實二手車交易中的居間人大多數都屬于“媒介居間”。“媒介居間”是指居間人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韓璇于當事人之間,促成雙方達成交易。在沒有當事人就其他事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居間人與買賣雙方的當事人之間只是居間法律關系,居間人除了就居間事宜與當事人簽訂居間合同外,無權代表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其他合同或協議,也就是說居間人并非買賣雙方當事人,其不得通過協議約定創設買賣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才可以享有的權利義務。
(二)金融機構
在貸款購車交易形式中,金融機構作為放貸機構,自然屬于交易關系中相關的一方當事人,也恰恰是經常被拿來說事的一方。現實中經常是居間人要求買方委托他們來辦理貸款的申請事宜,即便如此,居間人作為受托人也只是代表貸款申請人與金融機構發生法律關系,作為受托人,其權限范圍和權利義務要收到《合同法》中關于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的制約,其并不是貸款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貸款申請人和金融機構才是貸款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三)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
貸款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降低貸款無法收回的風險,通常采取兩種方式,
1.要求貸款申請人將其車輛抵押給金融機構;
2.要求有擔保公司或其他保證人對貸款申請人的債務進行擔保,同時,擔保公司會要求貸款申請人將車輛抵押給公司,進行反擔保。
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因為貸款申請人不按約定履行貸款歸還義務,導致擔保人被追責時,擔保人可以向貸款申請人追償。

二、常見交易陷阱
(一)隱瞞或單方面增加辦理貸款的附加條件
主要是通過前期不著重說明或刻意隱瞞,抑或是后期單方面增加的方式,把辦理較為高額的商業保險套餐作為協助辦理貸款申請的附加條件。對于這類陷阱,買方只要簽署各類協議時認真閱讀,注意查看協議內容就可以較為容易的避免。
(二)變相收取“收車費”
以買方未按時還款或杜撰未按時還款的理由,將已經過戶給買方的車輛,在車主(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偷偷開走,之后先向車主提出高額的“收車費”,如車主不支付“收車費”,其便利用當前機動車過戶過程操作不規范的現狀,運用不正當的手段,將車輛再轉賣牟利,將大致相同的牟利手段放到下一個買家身上。這種方法屢屢得逞主要是其利用了兩點:
1.車輛失竊本應該是刑事案件,但公安機關一了解到是按揭買的車,便以是民事糾紛為由不聞不問,對車輛去向不做調查。
2.車主就算拿到了車輛去向的證據,也會考慮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而不情愿的用繳納“收車費”取回車輛。
三、關于交易陷阱的應對方法,可以總結以下幾條:
1、選擇信譽良好、流程操作規范的居間人。
2、對出現的各方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有較為準確的認識,不要注意力只放到車上,物超所值固然重要,交易安全也不可小覷。
3、認真閱讀自己簽署的所有文件的內容和含義,并對自己簽署過的任何文件都要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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