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09時10分左右,正在江西出差的鄭州市民陳某收到了一條來自建設銀行的消費提醒信心,通知情況是在廣東省刷卡記錄被21次通過ATM機轉賬和體現月10多萬元,并扣除了相關的手續費,此時的陳先生正在江西出差完全不知情,被盜刷后陳某的銀行卡還在自己的身上,自己根本不能再廣東取錢,在意識到自己銀行卡被倒數收,陳某立即到對銀行的客服電話進行咨詢掛失,并帶著自己的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機構進行了報案,回到自己的居住后陳某又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設銀行賠償相關因為銀行卡被盜刷的產生的損失。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10萬元交易發生地點為廣東省湛江市,發生時間在2014年9月3日23時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時13 分之間。交易發生時,陳子茗持其借記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發現異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時許攜帶借記卡原件報案,依據時間、空間等常識判斷,陳子茗或其委托人難以使用同一張銀行卡往返兩地操作,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10萬元交易發生在地點為廣東省,發生時間再2014年5月4日09時10分左右,交易發生,陳某持借記卡在江西出差,發生異常的交易處理后其9月4日1時左右帶借記卡原件報案,依據時間、空間等常識判斷,陳某或其委托人難以使用一張銀行卡往返兩地操作,故涉案交易認定為嫌疑犯利用偽造復制銀行卡信息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夠利用偽卡進行交易,表明建設銀行發放的儲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行和不可復制性,被復制的銀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統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由此認定建設銀行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故應當賠付陳某因此造成的損失。建設銀行提出的憑密碼交易后果持卡人承擔的前提是當事人持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在沒有證明陳某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建設銀行的利益前提下,建設銀行應當先承擔持卡人的資金損失。此外,依照合同相對性的基本原則,及時存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也應當在建設銀行陳某承擔違約責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追償。鄭州市金水區敏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建設銀行承擔陳某的一切損失,一審判決后雙方均為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第一,目前因銀行卡發生異常交易,而銀行拒賠的現象屢屢發生,借記卡盜刷糾紛案件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本案審理中,法院對關于偽卡盜刷的認定、銀行卡憑密碼交易后果的負擔、案件審理的刑民交叉問題及銀行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給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判結果。第二,舉證責任分配是借記卡盜刷糾紛中爭議的關鍵點,舉證責任的分配決定著當事人間責任的承擔。當儲戶與銀行之間就某項交易行為是否系偽卡所為發生爭議時,應由儲戶首先就其主張提出初步證據,如其持有的真卡、在涉案時間內的用卡記錄、報警記錄、掛失記錄、刑事判決等。一旦儲戶提供的證據達到初步舉證責任的標準,即應由銀行提供反證,證明系爭交易確系真卡所為。第三,本案原告陳子茗為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在其合法權益遭受外來侵害后,其處理的及時性和操作的得當性都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果,為其之后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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