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吳某某在與賣方人韓某某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因戶口遷出問題產生了爭議,影響了房屋過戶的時間,后因房價上漲問題韓某要求不同意買房了,最后起訴至法院,我方一審勝訴。
從相關的法律依據上看,原告和中介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拒絕,為違法解除合同。
事實上,被告違約的動因很簡單就是房價上漲的秦光,以戶口不能遷出為借口,不同意原告及中介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要求,但被告明知戶口作為理由法律上不得不支持,便反咬一口原告不愿意付款,但卻得不出任何的法律依據。
一、被告違法合同約定,拒絕與原告共同辦理房屋過戶及相關事項
從原告提供的與被告的對話錄音中可以看出,原告多次強調馬上可以去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被告要么不正面回答,要么轉移話題,就是不同意與原告一同辦理過戶,其違約行為非常明顯。
另外,從與中介的錄音中也能看出,中介多次催促被告,而被告稱原告交中介費,中介會傾向原告,這也不符合生活常識。買賣房屋一般都是買方交中介費,而且中介收取居間服務費的條件是促成交易,所以中介會努力促成交易,督促雙方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對中介是有利的。
被告違法合同約定,絕對與原告共同辦理房屋過戶及相關事項
從原告提供的與原告的對話錄音中可以看出,原告多次強調馬上可以去辦理過戶的相關手續,被告要么不正面回答,要么轉移話題,就是不同意與原告一同去辦理過戶的相關手續,其違約行為非常明顯。另外,從與中介的錄音中也能看出,中介多次催促被告,而柏高稱原告交中介費,中介費會傾向原告,這也不符合生活常識的。
二、被告解除合同違法,再次違約
被告具備解除合同條件的時間是原告與其付款的時間超過15日,也就是說即使原告與其付款,被告也必須在原告違約15日具備解除合同的權利。
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約定,被告交付房屋并過戶的時間為2009年8月25日之前,與其15日之內的,雙發均無權解除合同,但應單支付違約金,但被告在2009月9月30日雞通過短信的形式解除合同,屬于是違法解除合同,不能發生接觸合同的法律效果,只能證明原告再次違約。
三、附件五約定的是原告的支付款時間愛你,不是約定被告的交房時間
原告雙方承認沒有簽訂附件五,附件五約定的是原告的支付時間,付款時間已經在《補充協議》有了約定;而且附件五是約定原告付款時間,如果被告認為不簽署附件五就無法確定原告的付款時間,那只能對雨啊高的違約責任無法確定,對原告會更有力,不影響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四、在事情過程中被告提出原告違約沒有證據,且提出雨啊高違約的理由經不起推敲
1.被告提出原告違約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省房款的銀行利息,只是被告的單方的陳述,沒有任何的證據,而且也不符合生活常識的。
原告早在7月4日久準備好房款存在銀行了,其活期銀行利息低的可伶,在當時房價瘋漲的情況下,誰都不會這么做,而且到了8月25日還不交房的誰會這牙膏去省銀行的利息。
2.當時房價在漲,原告急于得到房屋,原告不具備獲取一點銀行利息而違約的動因。
五、被告未指定賬戶,原告無法履行付款義務;且原告的交房款款義務與被告交房應同時履行,在被告不配合的情況下,原告也沒有單方履行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需雙方到場,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付款。但被告未指定賬戶,致使原告無法完成付款義務。而且證據已顯示原告早就準備好了房款,在銀行出具的證據中已顯示此款的用途為房款。
以上意見,請法庭參考。
代理人:
2009年 月日
補充代理意見
一、原告提供的與被告談話的錄音證據及被告發出的解除合同短信,被告均已認可
1、錄音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在8月25日強烈要求被告辦理過戶手續,戶口不影響過戶。同時也能體現出原告在8月25日前的想法,即戶口不影響過戶。可以推理出,這不應該是原告當天打電話時的想法,應該是之前想法的延續;而事實上原告在8月25日之前也曾經向
被告提出過同樣的請求。
2、在8月25日原告打電話之后還有15天的履行期限,原告錄音中多次強調馬上可以過戶,被告一直未同意,并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就發出短信解除合同。
3、被告在錄音中對原告提出的馬上可以過戶的請求一直在轉移話題,不正面回答,體現出被告不同意原告過戶請求,又不想承認是自己違約的一種心態。
另外需強調的是,被告發出解除合同的手機短信時,就已經表明被告違約了。因為其發出短信的時間是合同履行期內。
二、雙方商討戶口問題不應該影響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告也一直強調戶口問題不影響過戶
戶口問題是原告與被告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出現的,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在原被告發現此事后,雙方一直在就此事進行磋商,卻沒有達成協議。但無論此協議是否達成,雙方都沒有據此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原告還一再強調戶口不影響過戶。而被告卻執意違約,對原告的請求置之不理,并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發出解除合同的短信。
另外,在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也未提及戶口問題,也未提出是因雙方商討戶口問題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其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是因為戶口問題。這表明被告自己也清楚戶口問題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應該因為此事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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