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比較大,單件、體積、以及建設周期、價值高、形成產品品的材料數量大,在工程中建設中計算過程造價時,發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決這種爭議呢,現在大家都是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形式。
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是最佳的方式,爭議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話需要進行溝通,相互的諒解、達成共識,這些既能解決爭議,防止算是擴大化,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的方式大多數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的事情上,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都愿意作出讓步前提下。
協調是解決爭議的最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商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者依賴政府部門的也行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只要當事人合同約定或發生爭議后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案值不論多少,仲裁機構都會受理。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以上四種方式和解、協調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仲裁、訴訟是使糾紛的解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相對于和解、協調必須付出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費用和一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