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是公司里股東權上的爭議,主要包括: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公司治理糾紛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但縱觀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的公司治理,幾乎沒有一個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會可以大會到很大的作用,股東大會更多的成為第一大股東的常會,顯然難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終決定權。隨著放權讓利和公司制度改革的推進,所有權主體逐漸清晰可見。因而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權利相應也需要予以明確下來,F在有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國家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息息相關。要通過在證券市場引人社會資金,一方面倆改善國家企業的資本結構,另一方面剛打破國有企業單一的所有權結構。引入富有經營行和市場化的股東。現階段上市公司中國家股權轉讓的傾向是國家股向完全的企業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業法人股的轉變,其途徑在與通過增加法人股東比例和法人股東的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國家股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機制上的混亂,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在局限于通過解決所有缺位問題來實現。法人股大股東的引入,使上市公司從所有者缺位“導致的治理主題”虛擬化中找到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治理群體,而法人治理主題的重新確立將顯得改變上市公司原有權利機關的結構與功能,并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和激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