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雙方但時間上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是常常會出現沒有寫明還款期限和還款不明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時訴訟時效可以偷閑計算,不在接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隨時履行還款的義務。
【案情介紹】:
2011年2月13日,羅某因生意急需一筆錢,于是向黃某借款60000萬,并與同日向黃某出具借條一張但未約定還款的期限,由于黃某一直在外務工,未向羅某主張還款,2013年4月,黃某向羅某主張要求還款,羅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故黃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黃某借款60000元。
【庭審中被告羅某辯稱】:
借款實際發生日期為2011年2月13日期間原告黃某一直未要求償還,已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為確實是一種合法的借貸關系,借錢的請款實際已經發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被告辯護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的時效的答辯意見,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向原告主張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原告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本案原告與2013年4月才向其主張還款,不存在已經訴訟時效問題,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法院遂將依法作出被告償還原告將誒款人民幣60000元的判決。
【相關法規】: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由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的期限,且原告與2013年4月向被告主張過還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原告可以隨時向被告張某付款的權利,貸款嗯可以催告借款人合理期限內返還。《合同法》約定,將誒款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的訴訟時效使用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二年,二年的訴訟時效是從貸款人要求借款人還款時開始計算,而且訴訟時效可以中斷,終止。《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六條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依照該方法仍無法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限滿時之日算起,但債務人在債權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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